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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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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25 15:4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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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称,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此外,财政部、国家电影局近日发布《关于暂免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指出,湖北省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符合公告规定的免征条件,但缴费人在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缴费的,可抵减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或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