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技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广州技师协会”。
英文名称:Guangzhou Technician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广州地区的技师、高级技师以及技师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行动指南。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团结和组织广大技师和技师工作者,维护技师权益,提高技师技能综合素质,发挥技师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高技能人才主题活动,推进技师队伍建设,使本会成为沟通和联络技师和技师工作者的桥梁,在党和政府的高技能人才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为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范围为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
(二)做好发展会员工作,建立技师人才库,不断壮大本会队伍。
(三)积极宣传国家关于高技能人才的方针政策,营造崇尚高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
(四)以“工匠精神”为指引,组织和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技术攻关等活动,为社会、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五)组织会员参加培训深造、带徒传艺、技术竞赛、同业交流、技能成果展示等活动,为会员素质提升创造条件。
(六)弘扬技师爱岗敬业精神,表彰和奖励业绩卓著、贡献突出的技师和技师工作者。
(七)为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交流和素质提升提供咨询、指导、协助、代理和服务工作;做好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为会员技能晋升提供通道。
(八)开展对外技术、业务交流与合作活动,促进校企合作;加强与国内兄弟城市和境外及国外友好团体的交流与合作;推广研究成果和经验。
(九)接受有关单位委托,开展与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等相关的工作。
(十)按规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委托以及购买服务等事项。
第三章 党建工作
第七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八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两类。
本会设置会员名册,由本会秘书处保管。会员名册是会员资格的证明。会员享有查阅会员名册的权利。
申请加入本会须向本会理事会提交入会个人(单位)申请表,并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登记于本会会员名册。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取得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人员、技师管理工作者及热心于高技能、高技术人才工作、支持高技能人才工作的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等专业人员。
(四)单位会员:热心于高技能、高技术人才工作的广州地区企事业单位、专业社团组织,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可以单位名义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单位会员;由其单位法定代表人出任代表,特殊情况可书面委托单位其他负责人出任。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优先获得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会员所从事的科技活动,必要时本会可给予支持和帮助;
(三)有取得本会对会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权;
(四)优惠或免费获得本会编印的有关书刊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有在协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获得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关心本会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维护本会的团结,关心本会的发展,参加本会的活动,积极发展新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件》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会费标准制定程序,以自愿为原则,由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载入章程。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为:
(一)本会不收取个人会员会费。
(二)单位会员会费:普通单位会员每年2000元,单位会员领导担任协会理事职务的每年3000元,单位会员领导担任协会副会长职务的每年5000元,单位会员领导担任协会会长职务的每年10000元;单位会员会费直接交本会。
本会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会员因本人或客观原因,主动递交书面申请或声明不再继续参加社会团体活动,视为主动退会,按照程序召开理事会进行通报,并以书面形式同意其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由本会秘书处将其从会员名册中删除,并书面通知会员:
(一)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会员大会的,视为自动退会,协会秘书处以书面等形式通知该会员;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刑事强制措施、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以协会名义书面通知对方,予以劝其退会或除名。
(四)个人会员死亡的或单位会员因单位解散的(或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会员担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取消其会员资格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数量设为100人以上、120人以下,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由理事会制定,并向全体会员通报。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等负责人和理事、监事;
(三)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对取消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会员资格的提议;
(五)对本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变更、本会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届满前应当进行换届。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工作方案、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上述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对会员的处分和除名;提议取消对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会员资格;
(八)决定本会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的,可以召开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召集或主持理事会会议的,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或主持;不能委托的,可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商议确定1名参会代表临时召集或主持会议。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共设3名监事,其中1名监事长。
理事会成员及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五)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本会秘书处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应到会人员。应到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应到会人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注明应到会人数、实际到会人数,逐一列明会议议题、表决程序和方式等事项,并附会议签到表。
理事会、监事会会议纪要须由参加会议的理事、监事签名;对会议决议投不赞成、弃权票或持异议的,可以不签名或签署本人意见。
会员有权查阅上述会议纪要。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可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担任,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利益,按照本会章程行使法人权利。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对外签署合同及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成员的每届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须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会会员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组织筹备,具体由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组实施。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
本会换届选举通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不得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换届选举会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理事会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提出新的会长候选人,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书信、电邮等方式征求会员意见进行表决。
按照前款产生的新会长任期为上任会长未尽任期。
第四十条 本会届中变更和增补理事会成员(除会长外),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以及有选举事项的其他会议,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其薪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会符合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按照有关规定组建。本会支持上述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六章 资产及内部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收取的会费,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和省、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四十六条 会费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有权对会费的收支进行查询。
第四十七条 本会接受业务指导部门或会员单位委托,开展各种项目设计、项目论证、项目评估、成果鉴定、管理技术调研咨询等有偿服务的收费,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和本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帐、钱、物分人管理。
会计负责成本费用核算、资金收支的审核、登记总账、编制财务预算、编制会计报表和会计档案的管理等工作;出纳负责资金的收付、往来款项结算、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管理等工作。
财务人员的调动或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接受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部门的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四条 本会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本会的相关信息和承诺服务内容向社会公布,公开接受服务对象、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开的内容、方式和范围包括:
(一)社会团体理事会会议制度、监事会会议制度、财务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本或展板,在单位相应的内设机构办公室,以上墙张贴或悬挂的方式进行公开。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收费许可证等证书正本,以及经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会费标准等相关信息的展板,在住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墙悬挂的方式进行公开。
(三)本会登记基本信息及年度活动情况、工作报告、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等的有关情况,在相关媒体或广州社会组织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
有条件时,还可在电子屏幕、报刊、电视、本单位网站等,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和承诺服务的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方式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同意,并报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广州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10月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